兼职员工是否受到劳工法的保障?
根据 2010 年雇佣(兼职员工)条例,兼职员工是指那些工作时间占全职员工工作时间的30% 至70%的人士。少过全职工作时间的30%属于散工,并不在此条例管辖范围。
在2010 年雇佣(兼职员工)条例下,兼职员工可享有公积金、社险、公假、年假、病假、休息日和超时津贴。
若雇主没有提供福利给兼职员工和不遵守2010 年雇佣(兼职员工)条例,违例者一旦被定罪,每项罪行可被罚款最高一万令吉。
兼职员工所受到的保障:
公积金和社险:雇主必须替兼职员工缴付公积金和社险。
有薪公共假期: 兼职员工有权享有不少于7 天宪报公布的有薪
公共假 期:其中四天必须是:国庆日,元首诞辰,苏丹或州元首 华诞或联邦直辖区日及劳动节.
休息日:兼职员工享有休息日,不过必须符合条件,即必须工作5天或一周工作时间不少过20 小时
超时工作津贴:兼职员工的工作时间只占全职工作时间的70%至100%, 他们是根据每小时1.0计算,若他们工作时间超过全职工作 时间,是以每小时1.5倍计算。
公假工作享有薪水和超时津贴:兼职员工在公共假期工作可享有2天的薪水,在超时津贴方 面,若工作占全职工作时间的70%至100%,可申领2 倍,若超过全职工作时间,可申领3倍。
休息日工作享有薪水和超时津贴:兼职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可享有2天薪水,在超时津贴方面,若 工作占全职工作时间的70%至100%,可申领1.5倍,超过全职工作时间,可申领2倍.
享有年假和病假:兼职员工根据服务年限有权享有年假和病假。
年假:
工作少过两年者, 每十二个月不断 的服务可领取6 天;
工作两年但少过五年者, 每十二个月不断的服务可领 取8天;
工作超过五年者, 每十二个月不断的服务可领取11天
病假:
工作少过两年者, 每十二个月不断 的服务可领取10 天;
工作两年但少过五年者, 每十二个月不断的服务可领取13天;
工作超过五年者, 每十二个月不断的服务可领取15天.
*2010年雇佣(兼职员工)条例里并没有提到兼职员工可以 享有产假津贴和住院病假的福利.
参考:
1. Employment Act 1955 Employment (Part Time Employees) Regulations 2010
2. Akta Kerja 1955 Peraturan-Peraturan Kerja (Pekerja Separa Masa) 2010
https://www.mkma.org/Notice%20Board/2014/EmploymentPTAct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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